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外部因素变化或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取消项目或对项目内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工程办应按立项手续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