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支付项目经财政部审批后,工程办向办公厅转交项目资金使用通知书和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