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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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