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