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