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