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