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