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