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