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