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七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