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