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同时交回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正本。
未实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活动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退回原发证机关。
未实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活动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退回原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