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者延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