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意见的、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的,或者需要对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告知申请人。 咨询意见、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和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