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在收到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