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