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