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