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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