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