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监审机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