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