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