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得到遗产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完成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书;

保护与发展规划;

管理制度;

图片和影像资料;

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

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应当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