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 跨两个以上县、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