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历史传承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为当地农业生产、居民收入和社会福祉提供保障;

蕴涵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具有多种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

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蕴含劳动人民智慧,具有较高的文化传承价值;

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镇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负面影响,存在着消亡风险。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每两年认定一批,具体认定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和发布。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认定条件,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