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并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或者遗产所在地因资源环境发生改变提出不宜继续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由农业部撤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撤销,由农业部提请联合国粮农组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