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遗产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遗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并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或者遗产所在地因资源环境发生改变提出不宜继续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由农业部撤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