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遗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农业景观、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相关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的;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农业种质资源严重缩减,农业耕作制度发生颠覆性变化的;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农业民俗、本土知识和适应性技术等农业文化传承遭到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