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农业部提交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年度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遗产所在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