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遗产标志。 遗产标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遗产的名称; 遗产的标识; 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 遗产的相关说明。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由农业部公布。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