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遗产标志。

遗产标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遗产的名称;

遗产的标识;

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

遗产的相关说明。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由农业部公布。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