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装置: (四)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装置: (四) 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