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