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