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