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