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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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