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