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