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略〕);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