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九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