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十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