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