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