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