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