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