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