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