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